首發企業現場檢查中出現的檢查后申請撤回、檢查中多次出現同類問題、阻礙檢查等行為將面臨更嚴格的制度約束。證監會日前宣布,為進一步強化首發企業信息披露監管,督促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按照注冊制改革市場化、法治化的要求,證監會對《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以下簡稱《檢查規定》)進行了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介紹,現行《檢查規定》于2021年1月發布實施,對首發企業現場檢查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及工作要求做出系統規定,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2021年1月《檢查規定》發布以來,證監會累計對95家首發企業開展了現場檢查工作,對信息披露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企業從嚴采取監管措施。總體來看,現場檢查作為IPO全鏈條監管的重要手段及書面審核問詢的有效補充,對督促發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引導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高執業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
總體上看,《檢查規定》實施以來,既積累了部分實用管用的監管經驗,例如通過強化第三方監督提升檢查抽簽透明度、召開現場檢查集體會商統一問題處理標準、通報檢查處理結果增進市場預期等,需要在制度層面及時予以固化,也面臨一些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例如部分檢查對象在抽中現場檢查后隨意撤回發行申請、個別檢查對象對檢查工作消極配合等,需要通過制度建設補足監管要求。
在總結試點注冊制以來現場檢查監管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本次對《檢查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強化“申報即擔責”,對檢查后申請撤回、檢查中多次出現同類問題、拒絕阻礙檢查等行為實施更為嚴格的制度約束;二是規范檢查操作,進一步明確檢查前統籌、檢查中推進以及檢查后處理的具體程序及要求,統一檢查標準,提高檢查規范性;三是對《檢查規定》中部分適用于核準制的表述進行調整。
《檢查規定》明確,檢查對象、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責任人員拒絕、阻礙現場檢查的,證監會和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檢查對象確定后,檢查對象撤回發行申請不影響檢查工作的實施,也不影響證監會和交易所依法依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檢查對象、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責任人員因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自律監管措施等,本次現場檢查又發現同類問題且性質嚴重的,證監會及交易所可以從重進行處理。(來源: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