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提出,為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支持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對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獎補。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
辦法全文——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開展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建設、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等工作。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政策設計、預算編制、分配下達、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組織實施、申報分解、使用監督、預算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負責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有關要求,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管。
第二章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
第四條 為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支持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對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獎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并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綜合考慮貸款便利度、貸款利率、服務評價等因素,按程序擇優選取,為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小微企業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于重點就業群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二)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于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個人申請的10萬元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二)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
(三)獲得市(設區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四)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符合信用貸款發放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五)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的個人或小微企業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格審核,通過資格審核的個人或小微企業,向當地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交擔保申請,向經辦銀行提交貸款申請,符合相關擔保和貸款條件的,與經辦銀行簽訂創業擔保貸款合同。
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季度或月度向地市級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地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并向經辦銀行撥付貼息資金。對實行省直管縣的省份,經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可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相關貼息資金審核撥付工作。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范圍:
(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三)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協商確定,獎補支持的東部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50BPs、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150BPs、脫貧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250BPs。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后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第十二條 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結合實際擴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范圍、提高貸款額度上限、貸款利率上限和貼息比例。
對于超出本辦法規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的部分,專項資金不予獎補支持。對于突破本辦法規定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范圍、貸款利率上限或貼息比例的貸款,專項資金不予獎補支持。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可統籌用于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充、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提升個人或小微企業申領創業擔保貸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
第十四條 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促進形成普惠金融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著力改善小微企業、“三農”融資發展環境,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
第十五條 中央財政分檔對各省進行獎補,支持各省確定的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自主開展普惠金融工作,緩解普惠群體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各省每年自主確定1-3個示范區,示范區可為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國家級新區。各省可自主確定以后年度示范區是否重復為同一地區。
第十六條 中央財政采取與績效掛鉤的方式對示范區分檔獎補,按各省績效排名從高到低確定獎補檔次,具體各檔位省份數量、獎補金額分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