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適用于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地熱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水力發電參照執行。《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出臺,是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規范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行為。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按規定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電力監管機構可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這意味著《辦法》有相當的約束力。
具體來看,第二十條所列出的行為有五種。即,未按有關規定建設或者未及時完成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和電力交易合同的;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服務的;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因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或者電力交易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其他情形。(來源:中國證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