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違規行為將被進一步管起來。
5月28日,國務院發布《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下稱《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實施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若有財務造假、虛假披露、操作股價等行為,未來不僅會受到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罰款、市場禁入等處罰,依據《條例》,最嚴重情況下可被開除。專家還指出,國企改革過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寫入了《條例》。
國有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均適用
《條例》明確,給予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堅持公正公平,集體討論決定;堅持寬嚴相濟,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堅持法治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保障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根據《條例》,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是指國家出資企業中的三類公職人員:
一是在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二是經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三是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研究員吳剛梁表示,國有企業是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領域,其管理人員在依法履職、廉潔從業方面,具有其他公職人員不同的特點。因此,《條例》實際上是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國企領域進行實施的細化。《條例》沿用監察法實施條例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界定,適用人員范圍比較廣泛。
多項違法情形規定與金融、資本市場有關
公開信息顯示,《條例》是2023年的立法項目。2024年4月2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草案)》。時隔月余,《條例》公開發布。
《條例》共7章52條。聚焦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易發多發違紀違法問題,將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章規定的有關違法行為具體化為51項違法情形,并明確相應的處分。
記者注意到,多項違法情形與金融、資本市場有關。
如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違反規定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民間借貸;違反規定發放貸款或者對貸款本金減免、停息、減息、緩息、免息、展期等,進行呆賬核銷,處置不良資產;違反規定出具金融票證、提供擔保,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等。
涉及資本市場的如利用企業內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無形資產等謀取私利;掩飾企業真實狀況,不如實向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串通作假;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等。
根據《條例》,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吳剛梁也指出,國企改革過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寫入了《條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資總額制度、“十不準”(融資性貿易、虛假貿易)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如果違反這些要求將受到處分。(來源: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