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劉勇
8月2日晚間,泓淋電力(301439)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威海市泓淋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80號)(下稱“《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2023年4月13日,泓淋電力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含超募資金)和自有閑置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累計不超過6億元閑置募集資金(含超募資金)進行現金管理,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股東大會授權的投資期限到期后,泓淋電力仍存在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情形,涉及金額合計3.73億元。對于上述事項,泓淋電力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4年4月25日才召開董事會補充審議并對外披露,并于2024年5月16日召開股東大會補充審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泓淋電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泓淋電力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泓淋電力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