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浙江證監局官網發布《關于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近期,浙江證監局牽頭對天健所開展合規性檢查,并對該所8家審計項目進行執業質量檢查。經查,該所在內部治理、質量控制體系、獨立性管理、項目執業質量方面均存在系列問題。
天健所及該所會計師李凱利、金偉杰、王姬文、程強、楊益波、張家華、江娟、王紹武、倪國君、宋晨、陳素素、崔文正、韓熙、吳慧、李新葵、賀勝、李聯、蘇醒、劉江杰、陳蔡建、尉建清、駱圓圓、吳珊珊、李劍、袁立春25人被出具警示函。
其中,李凱利、金偉杰、王姬文、程強、楊益波、張家華對各自買賣股票行為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江娟、王紹武作為帕瓦股份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帕瓦股份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倪國君、宋晨作為浙富控股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浙富控股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陳素素、崔文正、韓熙、吳慧作為維康藥業項目相關年份簽字注冊會計師,對維康藥業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新葵、賀勝作為岳陽林紙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岳陽林紙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李聯、蘇醒作為盛視科技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盛視科技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劉江杰、陳蔡建作為萬向錢潮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萬向錢潮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尉建清、駱圓圓、吳珊珊作為傳化智聯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傳化智聯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李劍、袁立春作為東杰智能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東杰智能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
天健所網站顯示,該所成立于1983年12月,是我國首批具有A+H股企業審計資質的全國性大型專業會計審計中介服務機構,綜合實力連續位列全國內資所前茅,全球前二十強。
天健所注冊地和總部設在杭州,在北京、上海、重慶、廣州、深圳等14個省市區設有分所,目前擁有包括A股、B股、H股上市公司、大型央企、國企、外商投資企業等在內的固定客戶7000余家。
IPO業務方面,天健所在2021年至2023年合計過會家數、已發行家數、在會數量三項指標均蟬聯第一。
天健所被查出的主要問題如下:
內部治理方面:一是合伙人委派、輪換等部分內部制度建設及執行不到位;二是在人事、財務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未充分實施一體化管理。
質量控制體系方面:一是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二是部分項目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程序存在缺陷;三是部分項目審計業務約定書簽署不規范;四是高風險項目連續承接管理不規范;五是質控人員的客觀性和獨立性可能存在不利影響;六是部分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不到位;七是業務咨詢底稿記錄不完善;八是部分審計檔案歸檔存在缺陷;九是部分項目審計底稿超期歸檔。
獨立性管理方面:一是個別簽字注冊會計師未按相關規定進行輪換;二是個別員工未簽署獨立性聲明;三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規范;四是個別合伙人及其主要近親屬、員工違規買賣上市公司股票;五是同一品牌公司管理不規范,存在利益沖突可能。
項目執業質量方面:
(一)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帕瓦股份”)項目
1.控制測試程序不到位
未取得存貨跌價測試的全流程文件,也未在審計底稿中記錄存貨跌價測試的過程。
2.收入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對合同約定條款未實際執行的情況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二是未對收入確認依據存在僅簽字、無蓋章的異常情形予以關注并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未核實簽字人身份。三是未取得代理人向終端銷售的審計證據。四是未對代理人尚未對外銷售的存貨執行盤點或函證程序,未就上述存貨金額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存貨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對部分出現減值跡象的存貨執行減值測試。二是對部分產成品進行減值測試,未核實采用的可變現凈值依據與市場價格出現偏離的原因,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二)浙富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浙富控股”)項目
1.其他應收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對其他應收款中大額長期未收回保證金的壞賬準備計提及可收回性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研發費用審計證據不充分
一是未檢查研發領料的去向,未取得研發產成品入庫單。二是未取得研發人員工作業務層面記錄,研發人員薪酬投入相關審計證據不充分。
3.預付款項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對期末長期掛賬的大額預付賬款,未核查期后收回的資金來源及后續去向,未對期后收回的真實性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4.環保服務費審計程序不到位
未獲取期末存貨保留的未消耗環保服務費余額明細,對當期發生的環保服務費的細節測試執行不到位。
5.在建工程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對已經試產的在建工程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核實是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二是未對當期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轉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筑物轉固時點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三)浙江維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康藥業”)項目
1.收入截止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2020—2022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期間,在執行收入截止性程序時,未考慮維康藥業簽收單回傳不到位問題導致收入截止的準確性偏差,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充分。
2.函證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2020年,在執行函證程序中,存在收到兩份回函的情形,在收到二次回函時未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對函證過程未保持有效控制。
(四)岳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岳陽林紙”)項目
1.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對部分審計報告日后收到的回函執行替代程序。二是對部分回函不符的函證執行的進一步審計程序不到位。
2.貨幣資金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獲取個別子公司的開戶清單和部分子公司的銀行對賬單,部分獲取的銀行對賬單非完整年度或者以電子流水替代銀行對賬單。
3.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部分存貨盤點日期為財務報表日之前,未見對盤點日至財務報表日之間存貨的變動進行檢查的記錄。二是在利用管理層聘請的評估機構工作時,未對估值過程中運用的估值參數和折現率進行分析和評價。
4.收入分析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對岳陽林紙子公司中紙宏泰生態建設有限公司月度毛利率波動較大的情況進行分析說明。
5.未關注到財務報表附注中部分信息披露不準確
未充分關注財務報表附注中未披露“未辦妥產權證書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短期借款分類不準確的情況。
6.其他問題
一是部分底稿描述存在前后矛盾,如審計計劃中對林木資產是否存在特別風險前后描述不一致。二是部分底稿未及時歸檔。三是部分實際執行的程序與底稿記錄不符。
(五)盛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視科技”)項目
1.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
一是在銷售與收款循環對“銷售合同是否連號”控制點進行測試時,僅對合同審批表進行檢查,無法測試銷售合同是否連號。二是未關注控制測試發現的部分樣本入庫日期早于送貨單簽收日期、入庫日期與采購入賬日期不在同一月份、生產與倉儲循環發料人與領料人為同一人等控制偏差,也未評估其潛在影響并考慮實施追加審計程序。
2.股份支付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關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時,未將對應的其他資本公積結轉至股本溢價的情況。
3.原材料采購細節測試執行不到位
未對公司向同一供應商采購同款型號產品單價存在明顯差異的原因實施審計程序并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4.未對內部勞務成本在項目間分攤的準確性執行審計程序
未結合項目人員簽到情況對成本分配計算表進行復核,也未考慮公司季度末或年末計提獎金對項目成本分攤的影響。
5.毛利率分析程序執行不到位
對系統維護業務單個項目毛利率差異較大的原因解釋不到位,未對毛利率異常原因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六)萬向錢潮股份公司(下稱“萬向錢潮”)項目
1.內部控制相關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穿行測試執行不到位。在采購與付款、生產與倉儲穿行測試中,未記錄“生產”“管理”等已識別的控制點的穿行測試資料。二是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在銷售與收款、生產與倉儲循環未將“客戶簽收”“領用貨物”等重要節點作為關鍵控制點。三是關鍵審計事項審計應對不到位。將存貨可變現凈值作為關鍵審計事項,但未見了解與存貨跌價準備計提相關的關鍵內部控制,未評價該控制的設計并確定其是否得到執行。
2.未對貿易業務商業實質等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
一是未對個別重要組成部分執行控制測試,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發表內部控制審計意見提供合理保證。二是個別子公司收入底稿存在多處錯漏。三是未對貿易業務商業實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
3.收入確認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部分訂單的過磅日期、出庫日期、結算單日期差異較大。未對以結算單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合理性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并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二是未對個別子公司部分業務采用總額法確認收入的恰當性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
4.其他收入與收款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收入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收入細節測試執行不到位、截止性測試執行不到位。二是應收票據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審計底稿中有部分張票據未記錄出票日期、到期日。
5.存貨與成本相關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關注相關半成品是否存在跌價跡象,關鍵審計事項的審計應對執行不到位。二是未在臨近資產負債表日實施監盤程序,未獲取審計證據用于確定存貨盤點日與財務報表日之間的存貨變動是否已得到恰當的記錄,未對個別公司移庫盤點實盤數和庫存數存在差異的原因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三是存貨計價測試執行不到位。四是生產成本結轉分攤測試執行不到位。未對生產成本結轉分攤的準確性執行測試,如生產工單系統報工工時的完整性與準確性、制造費用分配率的準確性等。五是成本倒軋核對程序執行不到位。
6.個別公司相關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銀行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未核實銀行賬戶清單、銀行函證范圍的完整性、準確性,未對異常情形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對銀行賬戶發函的發函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對發函地址核驗執行不到位。二是對涉及個別公司的資金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7.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銀行函證信息核對執行不到位。二是未及時歸檔銀行函證。三是往來函證替代程序執行不到位。四是應收賬款回函不符事項審計應對不到位。五是往來詢證函有效性存疑。
8.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相關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審計監管提示函回復中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二是關聯交易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9.期間費用相關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銷售費用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二是研發費用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10.長期資產相關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1)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審計程序不到位
在評價個別評估報告中資產評估專家采用的假設和方法是否恰當時,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分析和評價資產評估專家采用的評估假設和方法是否恰當。二是未結合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盈利情況等充分關注不采用收益法的合理性,未對公司期末公允價值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
(2)固定資產審計程序不到位
一是固定資產監盤程序執行不到位。二是未記錄個別公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測算過程,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3)其他非流動資產審計程序不到位
截至2023年末,個別公司預付購買設備款期末余額較大,設備在2018年年底已制造完畢,未關注該設備的發貨情況及其對萬向錢潮財務報表的影響,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4)在建工程審計程序不到位
一是在執行個別公司在建工程監盤程序時,未關注兩項設備已長期掛賬未驗收,可能存在已實際投入使用等異常情況。二是未充分關注個別公司在建工程項目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前是否已被驗收,是否已經轉為固定資產,未就上述情形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11.業務復核相關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復核意見落實不到位。二是復核程序執行不到位。三是項目組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復核記錄無復核日期,復核記錄不完整。四是復核人未關注底稿異常。
(七)傳化智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化智聯”)項目
1.風險評估相關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重要性水平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二是未嚴格簽署獨立性聲明。三是未實施會計分錄測試。未對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作出的會計分錄,以及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中作出的其他調整進行測試,以應對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的風險。四是了解內部控制程序不到位。
2.內部控制測試相關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執行關鍵審計事項“應收款項減值”審計應對程序。二是關鍵審計事項“投資性房地產確認和計量”審計應對程序執行不到位。三是未對部分關鍵控制點執行控制測試程序。四是控制測試流于形式。五是未按照審計計劃執行控制測試。
3.物流板塊相關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營業收入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二是未執行應收賬款關鍵審計事項審計應對程序。三是成本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四是預付賬款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五是存貨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4.化學板塊相關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營業收入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銷售退換貨執行審計程序、對主要客戶的核查流于形式、應收票據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二是存貨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存貨跌價準備程序執行不到位、采購細節測試執行不到位、存貨監盤程序執行不到位。三是研發費用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充分關注研發費用調整、研發費用截止性測試樣本存在異常。
5.貨幣資金相關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財務公司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二是現金回款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6.境外業務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利用組成部分會計師工作以及對海外子公司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存在與組成部分會計師溝通不到位、重要性水平確定和分配存在異常、存貨監盤程序執行不到位等情形。
7.長期資產相關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投資性房地產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二是其他權益工具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審慎判斷將個別投資列報為其他權益工具的依據,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三是其他非流動資產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審慎判斷將個別投資列報為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的依據,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四是長期股權投資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8.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替代程序執行不到位。二是回函不符事項審計應對不到位。三是函證選樣程序不到位。四是發函信息核對程序執行不到位。
9.質量復核程序執行不到位
獨立復核合伙人在復核過程中對網絡貨運平臺業務收入確認方法的適當性、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的確認及后續計量等問題提出復核意見,但未對項目組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慎評價。
(八)東杰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杰智能”)項目
1.風險評估與風險應對程序不到位
(1)重要性水平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合理確定集團重要性水平。二是未合理確定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2)未實施會計分錄測試。未對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作出的會計分錄,以及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中作出的其他調整進行測試,以應對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風險。
2.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評價收入確認會計政策的恰當性,未審慎判斷收入確認政策的合規性、恰當性。二是未對預計總成本修訂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就預計總成本修訂的真實性、合理性、是否存在跨期等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
3.應收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在對管理層使用賬齡組合計提法確定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執行分析性復核程序時,未見參考歷史信用損失經驗,并結合當前狀況對未來經濟狀況預測的分析過程。二是公司個別子公司應收賬款存在訴訟糾紛,未充分關注涉訴事項對應收賬款交易對方信用風險的影響以及減值計提方法的適當性。
4.商譽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充分關注東杰智能將個別子公司2022年新增的業務線納入商譽所在資產組的合理性。二是未對商譽減值測試主要參數執行充分適當的復核程序。三是東杰智能管理層以前年度對商譽減值評估相關的預測數據準確率較低,未結合管理層以前年度會計估計的偏向,復核本年預測數據是否存在管理層偏向。四是對外部專家勝任能力評估不到位。如對簽字資產評估師的訪談流于形式,未對簽字資產評估師執行專家勝任能力評估的審計程序。
5.在建工程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對相關項目長期未完工且未轉固的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審慎判斷相關項目轉固時點的準確性及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二是未對個別在建工程項目是否存在減值風險進行評估,未執行減值測試。三是未關注由于預算調整、未滿足經濟指標導致相關政府補助被政府收回的風險。
6.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東杰智能將個別股權的成本而非年末股權價格作為該股權的公允價值。該公司為新三板公司,存在公開市場活動,未審慎判斷相關股權后續計量的合理合規性。二是個別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低于東杰智能的購買成本價,未對該股權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是否計提資產減值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
7.存貨、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監盤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對存貨、在建工程盤點時點至報告期期末之間的變動執行審計程序。二是未對存貨監盤結果進行賬實核對,未對監盤差異進行說明。三是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監盤照片未見盤點人員與監盤人員的合影,亦未記錄具體項目名稱。
8.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函證程序控制不到位。二是往來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三是貨幣資金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9.業務復核相關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項目負責人未對內控測試底稿、重要的實質性程序底稿進行復核。二是項目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分所復核人未對部分復核意見落實情況保持應有的關注。三是獨立復核人未評價項目合伙人獨立性,未評價項目合伙人對整個審計過程的參與程度是充分、適當。
(大眾新聞·經濟導報記者 石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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