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行為的監管,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近期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
《規定》的發布標志著暫緩、豁免披露制度在證監會部門規范性文件層面正式落地,這與近日證監會修訂發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確立的暫緩、豁免披露制度實現銜接。
具體來看,《規定》將豁免披露信息類型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家秘密或者其他公開后可能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要求的信息,統稱國家秘密;另一類是商業秘密或者保密商務信息,統稱商業秘密。對于國家秘密,未對豁免設定其他條件;對于商業秘密,考慮缺乏明確界定、較易被濫用,《規定》列舉了允許豁免的條件,核心是判斷公開后是否會損害公司或者他人利益。上述兩分法意在更簡明清晰地劃分信息類型,確定適用范圍,同時與法律法規做好銜接。
對兩類信息具體如何豁免披露,《規定》明確了三種方式,一是暫緩披露,即豁免按照法定的時點披露臨時報告,待原因消除后及時披露;二是自動豁免披露整個臨時報告;三是披露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但采用代稱、匯總概括或者隱去關鍵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中的有關內容。
此外,基于公開是原則、豁免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對豁免披露行為也需要加強約束和監管。為此,《規定》還從壓實公司自身責任和強化監管外部約束兩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
從實踐看,豁免披露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相關規定散見于證監會和交易所的規則中。雖然有上述原則性規定,但內容不系統、不完整,不少上市公司反映,實踐中,對于哪類信息可以豁免、如何操作,存在困惑。個別信息披露義務人涉嫌濫用豁免制度,規避披露義務。
因此,為落實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信息披露暫緩、豁免行為,有必要制定統一的專門規定。
《規定》通過提升法規效力層級,使規則更加明確且便于操作,在堅持公開是原則、豁免是例外、審慎確定豁免事項范圍的基礎上,體現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國家安全和利益、公司和他人利益等不同權益之間的平衡。
(大眾新聞·經濟導報記者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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