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四項稅收優惠措施,涵蓋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等關鍵稅種。
這一政策不僅是對劃轉國有資本改革舉措的延續和深化,更是在當前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上升的背景下,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提供的關鍵稅收支持。
此次稅收政策,通過免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部分印花稅,為劃轉承接主體提供了一套減稅“組合拳”。這些減免政策不僅有助于降低社保基金運營中的交易成本,減輕承接主體負擔,更有助于釋放其投資積極性,進而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2017年出臺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以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從而促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具體而言,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范圍,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社保基金會和各省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其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
根據官方數據,截至2020年末,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劃轉工作全面完成,共劃轉93家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總額1.68萬億元。
如何通過市場化、專業化的方式實現資產的持續增值,也成為推動制度落地的關鍵。此次通知的出臺,正是對此前改革邏輯的稅收層面回應。
比如,政策明確:將轉讓劃轉的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投資取得的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承接主體轉讓劃轉的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免征承接主體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承接主體轉讓劃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以及運用現金收益買賣證券應繳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
這些都體現了明確的政策導向:通過優化稅制環境,增強社保基金運營的靈活性與收益能力。從更宏觀的層面來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稅收政策的配套落地,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制度探索。
(大眾新聞·經濟導報記者 孫羅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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